作廢折讓 財政部電子發票

Q:電子發票-作廢折讓

請問我方開立並已上傳B2B折讓單,買方要求取消此張折讓,根據規範是走B0501作廢折讓流程,需由買方至平台取消該折讓單,但買方尚未使用電子發票,並無平台帳號,該如何取消呢? 謝謝

A:

依電子發票資料交換標準訊息建置指引(MIG)規定,B2B作廢折讓證明單訊息係由買方上傳,故如須上傳作廢折讓證明單,須由買方申請平台帳號密碼,登入平台操作上傳作廢折讓證明單,如您仍有疑義,請逕洽平台技術客服(02)89782365。


Q:銷貨折讓單與發票

公司銷售一批原料給客戶,並開立發票。 後續客戶下單要求開立發票金額為全額(料+工費),但該原料的部分已開過發票,請問可使用銷貨折讓對應原始原料發票的方式將原料款的部份折掉嗎? 或是應該請客戶開立此原料的金額發票給公司? 另外請問折讓有限定多久以前開立的原始發票不能折的嗎? 謝謝

A: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第20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 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 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第24條:「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二、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之情事,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原統一發票,另行開立。至所詢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有無逾期不得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規定一節,宜先就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後,是否發生銷貨退回、退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如確有發生,應於事實發生時,依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辦理。臺端如仍有疑義可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Q:買受人開折讓單

想請問當買受人開折讓單,如果折讓單已有買受人公司抬頭及統編和發票地址 還需要另外蓋發票章嗎?

A:一、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第1項:「各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應載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加蓋印章。……」 二、依前揭規定,買受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時,應於該證明單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辦理。


Q:電子發票折讓格式

電子發票要開立折讓單,折讓單是否要用新的電子發票格式? 不能使用舊有的格式嗎?

A:您好: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及第5項:「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7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交易相對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同辦法第20條第2項:「前項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1式4聯,第1聯及第2聯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3聯及第4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同辦法第20條之1第1項:「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一、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減銷項或進項稅額之用。二、收執檔:交付交易相對人收執,其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減銷項或進項稅額之用。三、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平台存證。」 (二)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點第12款:「電子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指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證明單。開立人得自存根檔或交易相對人得自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附件一、貳)下載列印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同要點第3點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本法第32條及本作業要點規定開立電子發票,嗣後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免以紙本『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之時限將該證明單資訊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二、有關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如有發生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等情事,應依上開格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惟請留意無論有無列印紙本,均應依規定時限將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Q:跨年度發票折讓

我的職務是採購 我檢查去年帳的時候發現 有個廠商去年八月份的發票沒有給我請款 廠商已經將整本發票給會計師了 他們問了會計師說不能重開 只能跟我影本 但是我們公司不收去年的發票了 這筆張帳款因為我沒收到發票所以我沒有開應付 我可以直接開折讓給廠商讓他們改開一月發票嗎 謝謝

A: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一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及第23條第3項:「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十年為限。」 二、有關營業人交易有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或進項憑證遺失等情事,請依前揭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具體事證逕洽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


Q:折讓

您好,非營業人的消費者發生作廢和折讓,請問電子發票需要收回嗎? 非營業人的消費者,有退換貨的需求,開立折讓單,如果不收回發票,消費者是否還可以兌獎此筆折讓發票,中獎是否可以領中獎獎金? 如果消費者要折讓之前的電子計算機發票,是否也可以使用電子發票的折讓單格式。

A: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 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第24條:「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二)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9點:「營業人與非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應於交易時依買受人所需,將下列事項提示或告知買受人:……(二)對有紙本作業需求者提供電子發票證明聯或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方式。……」 二、綜上,營業人與非營業人交易時,如有發票作廢或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等情事,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另只有在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時,才能使用電子發票格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Q:折讓過的電子發票可以直接作廢嗎 (不走作廢折讓的流程)

折讓過的電子發票可以直接作廢嗎 (不走作廢折讓的流程)

A:統一發票的折讓及作廢為兩個互斥之狀態(只能唯一存在),營業人如欲作廢已開立折讓之電子發票,需將折讓單予以作廢,再將發票作廢。


Q:電子發票折讓單簽回

想請問電子發票作業實施要點第五點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本法第三十二條及本作業要點規定開立電子發票,嗣後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貨折讓,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發票開立,傳輸或接受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單,免以紙本交,並依…… 欲詢問問題 : 因本公司預計採加值中心開立電子折讓單並上傳至大平台存證,那雙方合意是否可以於紙本合約中請買受人勾選”同意授權[營業人銷貨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由本公司代為處理。不需再列印出電子折讓單並要求消費者人工簽回電子折讓單,授權我們公司直接於電子發票平台上傳折讓或作廢. 謝謝

A:有關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之合意,應為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之事實發生後,雙方就該事實作成合意之意思表示,是無預先就尚未發生之事實為合意之可能。另有關「同意授權“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由本公司代為處理」,僅為授權賣方營業人代為辦理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之後續程序事宜,尚無授權營業人代為作成合意之意思表示。因此,仍應由賣方營業人留存雙方同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紙本或電子方式合意證明備查。


Q:電子發票折讓

您好!我們是網路平台公司且使用電子發票,因平台購物主要客戶族群是消費者,且有7天鑑賞期,所以會有全部或部份退貨的情況發生。請問,若是消費者(不包含已列印及開立統編的發票)於申請退貨時,於平台勾選我理解線上電子交易的退貨流程需辦理折讓單退貨,故同意授權「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由XXX網站代為處理。是否可以取代人工簽名的折讓單,不需再要求消費者人工簽回紙本折讓單,授權我們公司直接於電子發票平台上傳折讓或作廢,謝謝!

A:一、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本法第32條及本作業要點規定開立電子發票,嗣後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免以紙本『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7條第4款規定之時限將該證明單資訊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前項所稱『以網站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者,該網站或其他電子方式之系統功能需具備加解密或其他資訊安全措施,以達到資料內容及傳輸之私密性、完整性、來源辨識性、不可否認性及可歸責性。並依本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保存5年,以備稽徵機關查調。」為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5點所明定。 二、綜上,如貴公司為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且規劃以網路電子方式辦理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等情事,買賣雙方對退貨或折讓有合意之意思表示且符合前揭要點之規定,則免以紙本「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


資料來源:

https://www.ntbt.gov.tw/forum/b27c75109dd3494f80aae1b3841528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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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thoughts on “作廢折讓 財政部電子發票

  1. 您好,
    如客戶購買商品5000換貨7000補差額2000時,電子發票可否開立差額發票?又品名上能否顥示A品項-5000 換貨B品項7000 這樣的方式呢? 謝謝

  2. 您好,
    請問如因銷售活動有折扣時,若客戶退換貨在電子折讓單上是否要顥示商品的全額5000,第二行顯示活動折扣負項金額-500,合計即為折讓總合4500(即退款金額),或是只能顥示折讓單品項之淨額表達(即5000-500=4500),是否二種方式上傳都是可以被接受的呢?

    1. 您好!折讓上傳財政部大平台,欄位中只有對應折讓發票的發票號碼,並無商品全額,至於列印格式依據第貳點、電子發票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證明聯列印格式,第一、格式一,第(三)應記載事項:不得增刪文字或變更記載順序。可參考此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NewsContent.aspx?id=3255

  3. 您好,
    公司欲上線電子發票,想詢問因行業別特殊許多商品需等待到貨後再出貨,如客戶購買三個品項,分次出貨時第一次客戶退了其中一品項開立部份金額電子折讓單,又後續商品到貨部份退貨第二次商品時,是否可再次開立第二次部份金額電子折讓單?若最後客戶整張訂單都退貨了,是否可開立最後一次部份金額電子折讓單?以上狀況若在每次開立電子折讓單上傳至平台是否會有問題?申報時是否也會有問題呢?謝謝

    1. 現行的電子發票,是可以根據原本開立的發票號碼做多次折讓的!經測試是可以上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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